地下炒金团违规进行变相黄金期货交易被查(3)
【2007.12.06 08:28】 来源:检察日报
辩护律师认为:
联泰公司是市商交易。交易过程中,价格、数量都由作为市商的联泰公司报出来,买方、卖方认为价格合适就直接和市商进行交易。所以,联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期货交易,也不构成变相期货交易。
在案件侦查阶段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出具了《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》,指出联泰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为:
1.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;2.对象为标准化合约;3.交易和对冲机制;4.杠杆效应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的结论是,这些特征与期货交易特征基本相符,故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。
庭审后,法官宣布择期宣判。
然而人们更为关心的是,700余名“黄金投资客”近三千万元钱财损失,到底去了什么地方,这些都是类似张女士那样的黄金投资客投入的“真金白银”,就是投到水里也要有一声响,难道就全部无影无踪了?
从司法机关的调查来看,王浩等人早已有了准备。公司经营管理不严谨,只要王浩一个指令,财务人员也不问什么用途,客户数万元现金由王浩随意支取,不用办理任何手续;更有甚者几十万、上百万的客户资金,也只需王浩一个指令就汇到他朋友的公司账号上,随后又几经周折再把钱转到香港,至今无法查清。但是黄金投资客绝大部分都亏损却是客观事实,钱究竟落入谁的口袋?
检察官告诉记者,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不规范,账册也很不完整,侦查人员最终从公司的电脑记录中查到客户交易记录,发现公司收到客户的近三千万元“投资”都已经不知去向。公司财务人员声称,除了正常的公司开支、人员工资奖金、股东分红外,余下的钱绝大部分按王浩的指令,有的提取现金交王浩使用,有的转汇到别的公司,联泰公司已经是一个空架子,除了侦查过程中被司法机关扣押的电脑等一些办公用品外,已经没有什么财产了。
记者了解到,由于辩护人多次申请,法院对沪上这起罕见案件的宣判已数次延期。(作者: 林中明)
相关法律法规
国务院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
第四条
……禁止变相期货交易。
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,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,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,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,为变相期货交易:
(一)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;
(二)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,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(或者合同)标的额20%的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:
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……
(三)(《刑法》修正案1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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