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下炒金团违规进行变相黄金期货交易被查(2)
【2007.12.06 08:28】 来源:检察日报
全国布点700多人投资
上海联泰公司成立后,王浩等人还制作了宣传资料、招聘业务员,经培训以后再派到全国各地,以上海黄金交易所“二级会员”的名义,四处招揽吸引客户进行黄金买卖。他们先后在全国15个城市设立了办事处,推广业务、发展客户;两年来吸引700余人参与黄金投资,这些期望通过黄金投资期货交易赚钱的客户,纷纷落到王浩等人精心设计的经营方案中。他们收取客户保证金累计2981万余元,黄金交易总买入和总卖出的金额均达到人民币119亿元,客户亏损近三千万元,客户的保证金基本全部亏损。
在经营中,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合约,规定以100盎司为1单买卖合同,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。客户可以“买涨”、“买跌”,联泰公司通过对客户“买涨”、“买跌”的交易单配对反向对冲操作。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,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,最高可至60倍以上。一旦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人民币以下,联泰公司即强行平仓。
检察官介绍,联泰公司经营期间,绝大部分交易都是黄金合约交易,其间仅有一位客户提出要按合约兑现100盎司黄金。因金交所黄金分量都是100克整数,无法给客户3110克黄金,于是给了客户3块1公斤的黄金,再给1块100克的黄金,另外10克按当时国际黄金市场现货价格折算成现金付给客户。
已退休的张女士2004年8月结识了联泰公司的副总金昌南,对方拿出一沓印刷精美的宣传资料,向她介绍投资业务。事后张女士对记者说:“我听了介绍,看上去他们公司很气派有实力,都是西装革履的,就按照联泰公司的要求,交了5万元人民币订金,签订了协议书。”此后,张女士又追加109万余元保证金,至案发全部亏损。
张女士说,联泰公司买卖细则中,注明每单合约首付款不足人民币2000元时,联泰公司将给客户风险提示;余额不足1000元时,联泰公司将强行平仓。而实际操作中,每单合约余额不足1600元时,联泰公司就强行平仓,结果造成她损失几十万元。此后张女士请公司代为操作,可2006年3月23日联泰公司的一次反向操作,就抹去了张女士账户内仅存的6万元,张女士欲哭无泪。这时张女士越来越感到联泰公司有问题,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。此时在南京也发生了类似情况,一些“颗粒无收”的黄金投资客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联泰公司的问题。
这边是工商部门调查,那边是客户告状,王浩等人觉得再搞下去将要“露馅”,这一变相黄金期货交易的闹剧难以收场,于是他们变更了联泰公司,增加注册资金以便收购一家期货公司。然而此时已经案发,王浩等人设计的“黄金梦”终结了。
非法变相期货交易
2007年8月28日14时10分,这起涉及一个法人单位5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案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法庭上,公诉人出示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《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》、《买卖结算单》等相关证据。公诉人、黄浦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杨宝福与5名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法庭辩论。
那么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,究竟是期货交易还是现货黄金买卖?
公诉人、检察官杨宝福用证据“说话”:
联泰公司等5被告人买卖的直接对象不是黄金实物本身,而是期货的合约;交易的目的不是黄金实物,而是投机获利;结算的方式不是货到款清,而是每日结算盈亏的期货交易结算方式;这些形式以及从交易的方式、交易的场所、交易的保障制度、交易的商品范围等方面,都符合期货交易的一般规定。因此认为本案被告单位“联泰公司”等5被告人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,仅个别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期货交易,因此应该依法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。联泰公司进行期货交易没有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,且属情节特别严重,因此应当受到我国刑法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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